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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邁出器官移植立法象徵性的一步

採訪記者:亞思明2006年6月30日

自今年7月1日起,中國衞生部制定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開始生效,打破了20多年來中國器官移植立法工作的「真空狀態」。對於這部法規的現實意義及侷限性,德國之聲記者採訪了業內專家、同濟醫學院器官移植研究院院長陳忠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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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AP

德國之聲:目前中國可用於移植手術的主要器官來源是什麼?

陳忠華:來源主要是死刑者、親屬和腦死亡、傳統死亡之後的自願無償捐獻者。死刑是很大的一個來源,第二個就是我們從2000年開始重點推出的親屬活體的捐獻,即家庭自救方案,現在中國已經實施了五六百例,同濟醫院有125例。另外還有腦死亡的捐獻,也是同濟牽頭的,由我們中心負責。我們現在有17個捐獻者,捐獻出63個器官,救了54個病人,這是目前的最新資料。

您怎麼看待即將賦予實施的衞生部的這一《暫行規定》?

這是中國的第一部,也是最粗淺最粗糙的一部器官移植管理規定。從原則上來說,中國確實前進了一步,但這是非常非常小的一個進步,離現代化的移植法規相距甚遠。它的主要功能在於規範移植領域最下游的一端,也就是施行移植手術的醫院和醫生的資格認證,相當於一個准入制度。

那麼它主要存在哪些不足或者缺陷?

首先,它對死亡沒有明確的界定,什麼叫死亡?也就是說腦死亡的案例仍然不可能被用上,因為它沒有對腦死亡進行特別的描述。缺乏了法律支撐,腦死亡器官現在還是不能動。

第二,沒有對活體捐獻進行細分。哪些人能做活體移植,親屬還是非親屬?親屬中血緣親還是婚姻親還是幾等親?姑舅老表能否算親戚?未婚的夫婦能否算親戚?另外對於非親屬的自願無償的捐獻者,怎麼申請,通過哪些部門,都沒有詳細規定,仍然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

《暫行規定》只是提出來要通過倫理委員會審查器官來源的合法性,那麼倫理委員會用什麼標準來進行審查?它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每家醫院都可以有自己的倫理委員會,每家醫院都可能建立自己的審查標準。這就是混亂的根源。

對於改善當前器官移植行業的混亂局面,您有什麼具體的建議?

我的想法是,應該從源頭上對器官移植進行管理。什麼叫源頭?器官從哪裡來?沒有器官就沒有移植,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應該從器官來源上進行規劃、細分。所謂規劃就是,哪些人是可以捐獻的,哪些器官是可以利用的。捐獻時如何管理、如何分配。這個是最最重要的。

對此,我的意見是,要系統地立法。第一是《器官移植法》,對器官移植本身進行立法。第二是《器官捐獻法》,就是解決各類捐獻問題的法律法規。死刑犯也有表達自己捐獻意願的能力,但是通過什麼方式來捐?去哪裡捐?都需要《器官捐獻法》來進行規範,應該單獨地立一個章節來解決死刑犯器官捐獻問題。另外還有《腦死亡法》,有了它,很多腦死亡之後願意捐獻的人的想法就能得以實現。現在的情況依然令人感到困惑,為什麼同濟醫院只完成了17例腦死亡捐獻手術?是因為還有更多的人想捐卻沒法捐,因為沒有國家的立法保護,大家都感到恐懼、害怕,所以沒有捐成。我說的17例只是捐獻成功的五分之一的少數,還有五分之四的都失敗掉了。

也就是說,現在開始頒布實施的器官移植管理規定還只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

法律法規是一個多層面的問題,現在出台的這部管理條例只能對衞生部內部進行行政管理,沒有很大的法律效應。比如說,一旦違規,只能對當事人施以行政處罰,而不能按照刑事或民事糾紛來處理案情,不能跨部門地管控司法部、公安部——而現在更多的器官資源是出自他們手裡。因此,這部《暫行規定》的功能其實是非常之弱。

只有由國務院出台的法規才能夠統管多個部門,而我們現在還沒有走到這一步,最後才能上升到法律,法律要經人大常委會通過,這樣三步走下來起碼也得10年。而我們現在只邁出了非常非常小的一步。我們現在也看不出它對器官移植究竟能有什麼影響。 它可能會把很多很差的器官移植中心砍掉,這是它可以實現的,也是我們希望它能做到的一點。也就是說,它的唯一的功能就在於淘汰不夠資格的醫院和醫生,使得器官資源更加集中,保證醫療品質,這是它的根本功能。其它的事情它也管不了。

陳忠華簡介:

陳忠華,男,1954年出生於湖北武漢。1979年畢業於同濟醫學院,1982年、1985先後獲得醫學碩士(MM)、醫學博士學位(MD)。1987年獲洪堡獎學金赴德國科隆大學進修。 1989年至2002年受聘於英國劍橋大學臨床學院外科,歷任研究員(RA)、高級研究員(SRA12年。1996年在Sue Metcalfe博士指導下獲英國劍橋大學博士學位(PhD Cantab)。1997年加入英國國籍。2000年受聘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現任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器官移植研究院院長、器官移植教育部、衞生部重點實驗室主任、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分會副主任委員、亞洲移植學會理事、國際器官移植學會會員、武漢市醫學會器官移植分會主任委員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