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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党政干部问责需要新闻和公民监督

2009年7月15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一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出现决策严重失误、因失职致特大事故、管理监督不力、引发群众性事件、处置群众性突发性事件失当、用人失察失误等七种情形将被问责。问责方式则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但也有中国媒体撰文指出,公众更希望这样一个问责制能够从体制内的党政问责走向全社会的民主问责。本台记者就此采访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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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需要新闻和公民监督图像来源: AP

德国之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一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报道称,中国此前也有一些零零碎碎的问责行为。但是这则暂行规定的颁布,意味着"官员问责"开始走向制度化。您对此有何看法?


胡星斗:我认为目前中央颁布问责的规定,的确是个进步。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要以党内民主以及严格吏治来促进社会民主和官民关系的改善。要做好这个问责,还要继续发扬新闻监督、公民监督的作用,否则问责也有可能流于形式或受上级官员的主观性大大影响,即上级领导想问责谁就问责谁、想袒护谁就袒护谁。问责要落到实处,还需要进一步发扬民主,特别是要发挥舆论监督、公民监督的作用。


德国之声:您刚才提到现在出台的规定还是一个体制内系统内的问责。如果要实现有效的问责,还是要在整个社会里的问责,就是要发挥公民对权力的监督。您的意思是这样的吗?


胡星斗:是这样的。目前的问责主要还集中在针对一些重大事件、突发性事件以及用人的重大失察,也就是用人不当。我想应当日常化。也就是说更主要的是日常问责。即使没发生重大事件,但是有些官员工作作风懒散,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例如生活作风、贪污腐败的问题,可能在群众中早有风闻议论纷纷。因此对官员的日常生活也要进行监督和问责,即使没有酿成重大事件。因为一个官员的日常表现、日常行为也影响到官民关系,关系到地方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问责不能只治表不治本,不能只对重大事件进行事后问责,而在重大事件发生之前没有进行日常的问责,这将不利于搞好政府同民间的关系,不利于树立政府的形象。


德国之声:之前中国在实行个别的问责行为时,出现事故以后大都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暂行规定》出台以后,不管是行政领导,包括党的领导也要追究责任。您对此怎么看?


胡星斗:这次问责的力度比过去加强了。过去所谓的问责就是寻找替罪羊,往往是一些中低层干部被问责。真正应该对事件负责的党的一把手、地方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却没有被问责。其实那样的问责是一些主要官员的逃脱罪责。这次更加重视对主要负责人、党的一把手进行问责,我想这个思路和方向是正确的。


德国之声:您说到思路和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这项规定具体的操作性怎样呢?举例来说,某个领导在某个事件中负有责任,但是一段时间以后他又以另一个职位另一个面目在另外一个地方出现,而且还会犯同样的一些错误。《暂行规定》能否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胡星斗:过去我们国家的确是治官不严,吏治松弛吏治不严,对官员的处罚过轻。往往有些官员在受到处分以后很快又异地为官。当然我认为对有些官员不能一棍子打死,也就是说他犯了错误以后就必须永远退出政坛。主要看他犯什么错误。如果涉及的是人品以及为官的一些基本底线问题,那么他一旦触犯,就应当退出政坛。如果不是涉及基本人品和为官基本底线的问题,也许还可以给他一些机会,只要他没有犯特别大的错误。这次问责的操作性究竟怎样,我想还得取决于对其它配套措施的完善,也就是我刚才说的能不能将自上而下的问责,也就是上级的问责,同自下而上的问责,也就是公民的问责和公民的举报以及新闻监督结合起来。如果有大量群众举报和很多新闻报道,那么上级不问责也不行,否则火也可能烧到他头上。如果没有有效的新闻监督,那很有可能上级官员包庇下级官员,根本不问责,因为一问责就可能涉及到他自身,例如这个官员很可能是他提拔的。这就形成一张权力网,上下庇护,根本不会进行问责。因此只有将新闻监督公民监督落到实处,自下而上的问责,那么它才具有可操作性。


德国之声:您所说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包括公民的举报、上访要受到重视,媒体要放开。您认为目前中国的媒体制度和公民举报重视程度是否还有需要提高的地方?

胡星斗:这也是目前中国出现的一个非常大的矛盾:一方面中央政府非常重视稳定和对官员的监督,另一方面,我们采取的措施往往治表不治本,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最终导致矛盾越来越激化,问题越来越多。一方面要反腐败、监督政府和缓解官民冲突,但是另一方面,可能对某些新闻领域的监控又加强了,对举报人的打击和上访人的迫害可能更严重了。如果这样的话,最终会适得其反。因此我认为,还是要从制度层面来解决这些问题,也就是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维护信访机关的独立性,保护信访人员正当申诉的权利,对于官员要更多加强日常监督,对官员的决策要有独立的监督。我们的监督机构,如审计、反贪、信访,都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不能隶属于县政府、市政府,监督机构不能与行政机构混为一谈。现有的体制下,审计署在县政府下边,反贪局也受县党委的领导,那它就很难查处县长、县委书记的腐败,也很难对他们进行监督问责。而对媒体的管理也太严了,如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都是为各级政府所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官员的不良行为、错误的行政决策都很难被曝光,上级政府也就没办法对他进行问责。因此,一方面中央很重视问责这是好事;但另一方面,如果只重视表面的问责,而不重视解决制度的问题,不重视官员监督体制的独立性,不重视媒体的独立性,不重视公民监督民主监督的重要性,那就达不到问责的目的。

采访记者:雨涵

责编:石涛